买卖合同中,守约方损失和房屋差价损失如何处理?

2022-03-29 10:49:01

如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是很常见的,必定房产交易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房,谁都不想让自己的利益受损,所以此类纠纷通常也是无法避免的。那么在实践中房屋买卖违约到底要怎么赔偿呢?在房产交易中具体的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有哪些呢?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房屋买卖违约怎样赔偿

(一)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约定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约定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部分履行约定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完全拒绝履行约定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在现实的房产交易中,导致房屋买卖违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情况可能也并非出自当事人本意,但是既然已经签订合同,就要根据约定来办,违约同样也要负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文中也列举了几个常见的违约场景,大家可以做相应参考,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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