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要求,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购房人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足额首期款等)存入监管账户的清单及凭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对首期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情况及购房人缴款情况进行核查。
《通知》要求,所有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贷款等,下同)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通知》强调,开发企业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存及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开发企业在我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及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监管银行有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海南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处理,并限制其三年内不得监管新的预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