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楼市调控力度加大,很多已经买了房子的人有些也开始因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剩余银行按揭贷款还要继续还吗?那么楼盘烂尾以后剩下的房贷还要还吗?下面小编就这方面知识展开和大家说一说。
楼盘烂尾以后剩下的房贷还要还吗?
首先我们要分清楚主体。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是两种法律关系,签订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是合同上所规定的那一些,不涉及其他人或事。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是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大致就是你买了开发商的房,你什么时候交了多少钱,开发商承诺什么时候交房,提供什么服务。业主和银行签订的是贷款合同。银行和你一起付完了整个买房子的钱。贷款合同的大致就是银行替你付了多少钱,你要多少时间还清,利率是多少,每个月还多少等等。两者是分开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所以开发商的楼盘烂尾并不会对还贷产生什么影响,业主该还贷还是要还贷。
有人说贷款需要担保,房子没建好之前,是开发商做的贷款担保,所以还贷这件事情应该与开发商有关啊。没错,的确是开发商做的担保,但是开发商只需要提供一些材料就可以了,现实中房子是不是真实存在的呢,是的,只不过没有完工罢了,等到完工之后的价值依然不会改变,银行也不会管能不能完工的问题,因为最后建好的房子并不是银行住。如果采用断供的方式来维权的话,在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因为银行没有做错什么。何况断供后银行还可以凭借贷款合同找业主的麻烦,打官司让你还钱,更有甚者银行把你拉上黑名单,这样你以后所有需要考察信用的地方,都会有很大的一个污点。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通常房子烂尾肯定不会是一两栋,肯定是整个工程,几百户人家。如此庞大的事件肯定会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毕竟涉及到这么多人的合法权益,处理不好就是政绩上的一大污点。所以大家可以联合起来,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向有关部门进行求助,毕竟工程不能一直烂尾下去。
法院审判案例
在近几年也有类似房子烂尾涉及的房贷还款纠纷案例,在嘉兴的一个案例中,嘉兴中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简单来说,银行贷款是给开发商的,开发商没有兑现交房,那这钱理应由开发商来还!嘉兴中院的一小步,却是这类事件判决的一大步。因为在最高法司法解释发布至今的20年里,全中国几乎没有类似的胜诉案例。
房子还未交付即烂尾,此时没有办理房产证,物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购房者既不是土地、在建工程的所有人,也不是债务人。银行问购房者要钱,这难道不是某种程度上的“风险转嫁”吗?
对于购房者而言,拿不到房子已然是倒霉透顶,还要继续支付月供,又怎能接受?司法最终是要体现人性的光辉,嘉兴中院它的判例或将改写类似案件判决的历史。